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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收版权费越界消费者无须买单

2018-11-26 21:53| 发布者: 索索skye| 查看: 141| 评论: 0

摘要: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据了解,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 的 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力向 ...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据了解,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 的 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力向消费者收这笔费用的。

休闲时间,亲朋好友相约到KTV唱唱歌、聊聊天,已经成为民众日常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然而,湖南长沙KTV场所向消费者另外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的确让消费者心中添堵。

随着全社会版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缴纳版权费已成为共识。根据我国保护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歌曲著作权使用费是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经营场所收取,KTV作为缴纳版权费的主体,应该缴纳版权费,也就是KTV承担的经营成本,消费者则无须再为版权费买单。

长沙市KTV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纯属为了转嫁自身应该承担的经营成本,更像是霸王条款。且在收费时,未提供发票,只提供一张5元收费凭证,未备注是歌曲著作权使用费,那么该行为就不仅是违规越界,且涉嫌消费欺诈、乱收费等,应依法对其进行整治和处罚。

要抵制KTV的这种乱收费行为,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版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民众知晓哪些情况下消费者不需缴纳版权费,从而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来抵制商家的乱收费行为;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商家的乱收费行为及时叫停和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双管齐下,类似KTV收取“版权费”转嫁成本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孙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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