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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查封场所经营 寿光一家KTV负责人被拘留10天

2018-10-16 18:43| 发布者: ywj20010527| 查看: 94| 评论: 0

摘要: 齐鲁网潍坊10月16日讯消防安全不容小觑,而在天干物燥的秋季,防患于未然更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10月16日,寿光公安局侯镇派出所公布了最新最新查处的一起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案件。近日,侯镇派出所接到群众 ...
齐鲁网潍坊10月16日讯消防安全不容小觑,而在天干物燥的秋季,防患于未然更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10月16日,寿光公安局侯镇派出所公布了最新最新查处的一起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案件。近日,侯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寿光市侯镇某KTV内有人聚众赌博。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检查,并未发现赌博事实,尽管报警信息并不准确,但是民警还是有了意外的发现。经过侦查,民警发现该KTV负责人张某有擅自拆除消防安全封条、违规进入查封场所并使用该营业场所的嫌疑。随后,民警立即依法传唤该KTV负责人张某至侯镇派出所进行调查。

擅自使用查封场所经营 寿光一家KTV负责人被拘留10天

经询问了解到,该KTV的负责人名叫张某(男,31岁,寿光市侯镇某村人)。因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手续,该KTV已被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查封。为了继续经营获利,张某竟然擅自将贴于KTV配电室门上和电闸上的封条都揭了下来,公然继续使用该场所营业,完全不把封条当回事。

最终,张某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擅自使用查封场所经营 寿光一家KTV负责人被拘留10天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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